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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变更

2012-07-11 15:43:44 

保险合同的签订

保险合同签订时,除必须遵循保险的原则外,还应当遵循平等互利、协商一致、自愿订立、合法的原则。

保险合同签订是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。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取投保单并如实填写、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提问,咨询、了解并认可保险公司的条款,将投保单递交保险公司的过程构成一个要约,称为投保。

保险公司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要约构成承诺。如果保险公司提出其他条件对投保人的要约协商变更的,称为反要约。经过要约-反要约-...-承诺,终达成承诺。一旦双方达成一致,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,投保人缴纳保险费,这个过程在保险实务上称为承保的过程。

保险合同的内容

一般来说,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

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;

投保人、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,人身保险合同还应包括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;

保险标的;

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;

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起始时间;

保险标的的价值;

保险金额;

保险费及保险费的支付方法;

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;

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;

保险合同订立的确切日期。

保险合同的变更

保险合同当事双方经过协商,达成一致后,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。保险合同变更时,要保证保险合同合法、有效;变更手续形式合法;双方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变更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规定(第21条):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,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,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。变更保险合同的,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,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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